第四章 促 进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任务积分制度 ,通过发布技术转化和成 果转化服务任务 , 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 挖掘、项目对接、概念验证、 中试熟化、成果评价、技术交 易、技术培训、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 参与任务积分的技术转 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根据自身开展服务的绩效获得相应的 积分。
年度总积分可作为有关部门(单位) 给予任务分配、资 金资助、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成都市技术转移联盟、成都市技术经理人协 会等行业组织可根据章程制定发布行业服务佣金收费标准
指导意见、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技术转移服务合同/协议示范 文本等 , 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 ,优先 推荐申报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五条 对能力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经理 人,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根据职称评定相关规定, 破格申报技术经纪职称。
第十六条 各区( 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蓉及省属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支持本 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 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在蓉高校院所、科研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建立完善有关机构和人员参与技术转移 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 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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