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给予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双方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龙头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3)由龙头企业经与落户企业协商一致后,提出资金分配比例,并按照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配套企业聚集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2)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双方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成都投资促进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备案情况证明材料;
(4)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5)龙头企业提供与落户企业协商一致的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6)落户企业综合经济贡献、“延链补链强链”效果、市场竞争能力相关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统计局出具的上规证明、税务局出具的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近三年缴税情况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带二维码)等。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市投促局电子信息处,联系方式:61885467。
第二条 强化供应链协作配套
鼓励整机企业委托代工,支持整机企业和代工企业加强与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合作,采购方对单个企业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每年按照年度采购额的1%分别予以双方最高500万元奖励;采购方对单个企业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后,年度采购金额净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净新增交易额的1%分别予以双方最高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整机企业(智能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或品牌企业)委托代工企业(原始设备制造商OEM或原始设计制造商ODM)生产,整机企业和代工企业与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生产制造模组、元器件、精密结构件、外设的企业)达成合作,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或年度采购额净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
(2)采购方与被采购方非关联关系;
(3)采购方与被采购方进行联合申报。
2.支持标准
(1)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按照年度交易额的1%分别予以采购方、被采购方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0万元;
(2)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按照年度采购额,每年优选支持不超过3组采购行为、6户企业;
(3)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后,年度采购金额净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净新增交易额的1%分别予以采购方、被采购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政策申报期内年度采购额存在波动的,以最高采购额为标准核定净新增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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