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支持企业减碳降碳绿色发展。对参与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年度绿色电力消费量超1000万千瓦时的企业,按年度实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金额或绿证采购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已进行产品碳排放后再参与“碳信用”交易抵消碳排放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碳核查、“碳信用”交易总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国际影响力。对产品获得IFA(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及技术展览会产品技术创新大奖)、CES(消费电子协会奖)、EISA(欧洲影音协会大奖)奖项的智能终端企业,给予产品研发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九条 附则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智能终端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行业协会、民非组织、产业基金),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人才。
政策解释。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政策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做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参照本政策制定适合本区域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政策有效期。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对成功吸引配套企业总部、生产、研发中心落户的智能终端龙头企业,给予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双方合计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为存在配套关系的非关联企业;
(2)配套企业为计算、通信、视听、智能穿戴、智能车载等终端领域提供模组、元器件、精密结构件、外设等产品;
(3)配套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1个月,须经项目承载区(市)县报成都投资促进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备案;
(4)配套企业与区(市)县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落户企业),且落户企业建成投入运行并上规;
(5)经落户企业所在地区(市)县经信部门、投促部门联合认定龙头企业参与招引工作;
(6)龙头企业牵头与落户企业共同申报。
2.支持标准
(1)按照落户企业综合经济贡献、“延链补链强链”效果、市场竞争能力等因素,由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根据专家评分情况,每年优选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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