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政策申报渠道均为“蓉易享”,政策除第六条为免申即享外,其他条款均为易申快享。
(四)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五)政策第九条奖励对象为个人,所在单位仅是代为申报、代为领取的主体。所在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及时告知获得奖励的申报人,并按程序发放给获得奖励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奖励资金。
(六)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金额不含税,为防止财政奖补资金碎片化,认定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七)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一致。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回应有关问题,并根据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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