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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4-08-27 | 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扎实推进智能终端产业建圈强链工作,我们形成了《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时间:2024年8月27日—9月25日。

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通用电子产业处);电话:61881637;邮箱:elec_C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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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意见反馈表


附件1

 

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对成功吸引配套企业总部、生产、研发中心落户的智能终端龙头企业,给予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双方合计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投促局、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第二条 强化供应链协作配套。鼓励整机企业委托代工,支持整机企业和代工企业加强与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合作,采购方对单个企业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每年按照年度采购额的1%分别予以双方最高500万元奖励;采购方对单个企业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后,年度采购金额净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净新增交易额的1%分别予以双方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检测认证。对产品通过入网认证的智能终端企业,按照认证通过实际发生的年度检测、认证费用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引导智能终端企业开展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等个性化认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检测认证、供需对接等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上一年度新增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五条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智能终端产品融合。对自主或联合高校院所、人工智能企业开展“AI+终端”新产品研发的智能终端企业,按照年度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六条 打造市场创新应用场景示范。对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先进计算典型应用案例”“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的智能终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七条 支持企业减碳降碳绿色发展。对参与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年度绿色电力消费量超1000万千瓦时的企业,按年度实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金额或绿证采购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已进行产品碳排放后再参与“碳信用”交易抵消碳排放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碳核查、“碳信用”交易总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国际影响力。对产品获得IFA(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及技术展览会产品技术创新大奖)、CES(消费电子协会奖)、EISA(欧洲影音协会大奖)奖项的智能终端企业,给予产品研发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九条 附则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智能终端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行业协会、民非组织、产业基金),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人才。

政策解释。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政策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做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参照本政策制定适合本区域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政策有效期。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对成功吸引配套企业总部、生产、研发中心落户的智能终端龙头企业,给予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双方合计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为存在配套关系的非关联企业;

(2)配套企业为计算、通信、视听、智能穿戴、智能车载等终端领域提供模组、元器件、精密结构件、外设等产品;

(3)配套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1个月,须经项目承载区(市)县报成都投资促进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备案;

(4)配套企业与区(市)县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落户企业),且落户企业建成投入运行并上规;

(5)经落户企业所在地区(市)县经信部门、投促部门联合认定龙头企业参与招引工作;

(6)龙头企业牵头与落户企业共同申报。

2.支持标准

(1)按照落户企业综合经济贡献、“延链补链强链”效果、市场竞争能力等因素,由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根据专家评分情况,每年优选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

(2)给予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双方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龙头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3)由龙头企业经与落户企业协商一致后,提出资金分配比例,并按照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配套企业聚集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2)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双方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成都投资促进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备案情况证明材料;

(4)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5)龙头企业提供与落户企业协商一致的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6)落户企业综合经济贡献、“延链补链强链”效果、市场竞争能力相关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统计局出具的上规证明、税务局出具的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近三年缴税情况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龙头企业和落户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带二维码)等。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市投促局电子信息处,联系方式:61885467。

第二条 强化供应链协作配套

鼓励整机企业委托代工,支持整机企业和代工企业加强与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合作,采购方对单个企业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每年按照年度采购额的1%分别予以双方最高500万元奖励;采购方对单个企业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后,年度采购金额净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净新增交易额的1%分别予以双方最高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整机企业(智能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或品牌企业)委托代工企业(原始设备制造商OEM或原始设计制造商ODM)生产,整机企业和代工企业与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生产制造模组、元器件、精密结构件、外设的企业)达成合作,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或年度采购额净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

(2)采购方与被采购方非关联关系;

(3)采购方与被采购方进行联合申报。

2.支持标准

(1)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按照年度交易额的1%分别予以采购方、被采购方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0万元;

(2)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按照年度采购额,每年优选支持不超过3组采购行为、6户企业;

(3)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后,年度采购金额净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净新增交易额的1%分别予以采购方、被采购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政策申报期内年度采购额存在波动的,以最高采购额为标准核定净新增交易额;

(4)采购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后,年度采购金额净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净新增采购额,每年优选支持不超过3组采购行为、6户企业。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2)采购双方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购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以来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明材料(申报首次突破的企业提供);

(4)近三年采购双方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明材料(申报采购金额净增的企业提供);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检测认证

对产品通过入网认证的智能终端企业,按照认证通过实际发生的年度检测、认证费用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引导智能终端企业开展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等个性化认证。

1.申报条件

企业的智能终端产品通过检测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放的进网许可证。

2.支持标准

按照认证通过实际发生检测、认证费用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入网检测认证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检测合同、发票、检测报告、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若发票开具方与认证机构非同一主体(总公司、出票方为认证机构下属机构均视为同一主体),需提供认证机构授权发票开具方的业务授权书(需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放的进网许可证;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入网检测认证: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其他个性化认证:市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63907519。

第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检测认证、供需对接等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上一年度新增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围绕智能终端产品检测认证、供需对接等领域,为智能终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且上一年度有新增投资的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标准

1.按平台上一年度新增投资的20%给予建设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贴(与该项目建设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

2.按照平台投资额、市场化运营情况等因素,由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每年优选支持不超过3个公共服务平台。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由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共服务平台佐证材料;

(4)智能终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执行期内平台建设方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合同或协议,转账凭证、发票、与该项目建设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及其他项目投入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5)向智能终端企业提供检测认证、供需对接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含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第五条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智能终端产品融合

对自主或联合高校院所、人工智能企业开展“AI+终端”新产品研发的智能终端企业,按照年度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自主或联合高校院所、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开展“AI+终端”新产品研发的智能终端企业。

2.支持标准

(1)按照智能终端企业对端侧或端云协同大模型、端侧人工智能算法、芯片等基础软硬件年度采购额的20%(年度采购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给予智能终端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2)按照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综合因素进行专家评选,按照专家评分情况,每年最多优选支持5家企业。

3.申报材料

(1)人工智能技术与智能终端产品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与人工智能企业、高校院所合作研发新产品的技术研发合同或人工智能算法、大模型、芯片等软硬件的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

(4)申报主体提供产品应用人工智能算法、大模型、芯片等软硬件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方案等;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第六条 打造市场创新应用场景示范

对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先进计算典型应用案例”“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的智能终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应用示范入选“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先进计算典型应用案例”“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入选“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先进计算典型应用案例”“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的企业,每个入选案例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联合体方式获得的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仅给予牵头单位奖励。

3.申报材料

该条款为免申即享政策,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第七条 支持企业减碳降碳绿色发展

(一)对参与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年度绿色电力消费量超1000万千瓦时的企业,按年度实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金额或绿证采购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1)智能终端企业通过绿电直接交易或通过购买国际绿证(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REC或全球可再生能源交易证书APX TIGR)和国内绿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进行可再生能源消纳;

(2)年度绿色电力消费量超1000万千瓦时。

2.支持标准

(1)年度绿色电力消费超1000万千瓦时的智能终端企业,按年度实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金额或绿证采购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贴;

(2)参与绿证交易且满足申报补贴条件的企业,其补贴对应电量不超过企业实际用电量。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减碳降碳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绿电购买合同、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绿色环境价值金额证明、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与绿电直接交易的企业提供);

(4)绿色电力证书购买合同、绿色电力证书、银行划款凭证、企业实际用电量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绿证的企业提供);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二)对已进行产品碳排放后再参与“碳信用”交易抵消碳排放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碳核查、“碳信用”交易总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1)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运输等阶段进行了相关减排降碳工作;

(2)企业通过购买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GS)、中国国家核证自愿减排机制(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美国碳登记(American Carbon Registry,ACR)、气候行动储备(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REDD+交易构架(Architecture for REDD+ Transaction,ART)、全球碳委员会(Global Carbon Council,GCC)、生存计划标准(Plan Vivo Standard,PVS)签发的“碳信用”等方式进行碳抵消并获得证书。

2.支持标准

按企业年度碳核查、“碳信用”交易总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减碳降碳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已实施减排降碳工作相关证明材料(如采购回收材料或可再生材料合同、绿色电力证书等);

(4)进行“碳信用”交易的合同、发票、碳抵消证书、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进行碳核查合同、报告、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国际影响力

对产品获得IFA(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及技术展览会产品技术创新大奖)、CES(消费电子协会奖)、EISA(欧洲影音协会大奖)奖项的智能终端企业,给予产品研发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研发、设计的智能终端产品获得IFA产品技术金奖、品牌金奖、产品技术创新大奖创新奖CES最佳创新奖、创新奖,EISA大奖;

(2)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成员社保缴纳地在成都。

2.支持标准

(1)单个产品获得IFA产品技术金奖、品牌金奖及CES最佳创新奖的,给予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IFA产品技术创新大奖创新奖、CES创新奖、EISA大奖的,给予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对应产品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多项产品获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扩大影响力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报主体出具的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成员名单,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本人签字);

(4)智能终端产品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第九条 其余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智能终端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行业协会、民非组织、产业基金),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人才。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支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如涉及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鲜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项目申报时间每年X月,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组织当地申报单位(企业)申报。

(三)本政策申报渠道均为“蓉易享”,政策除第六条为免申即享外,其他条款均为易申快享。

(四)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五)政策第九条奖励对象为个人,所在单位仅是代为申报、代为领取的主体。所在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及时告知获得奖励的申报人,并按程序发放给获得奖励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奖励资金。

(六)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金额不含税,为防止财政奖补资金碎片化,认定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七)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加快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一致。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回应有关问题,并根据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附件3

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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