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 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
( 一)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边 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
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完整。
( 二)权责一致。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 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 规范处置。
( 三)规范核算。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 用各类投资建设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严格资产确 认和登记入账核算。
( 四)全面报告。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 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 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 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 排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 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 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 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第十二条 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
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 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 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 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 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做好相应财务调整、资产移交等工作。
涉及一个项目移交给多个管护单位或一个项目部分移 交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划分,分别办理 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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