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
处理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
( 三)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 他能源设施等;
( 四)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 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
( 五)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 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 六)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 等;
(七)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 设施等;
( 八)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 施、其他设施等。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 责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 以 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 位 )、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管护单 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各级政府规定,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有 关交通、排水、供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 信息通信、城市照明等设施的部门。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市
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 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接 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单位开展本地区市政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 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事项, 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项 目建设和建设期间的管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 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 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 缴、资产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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