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由主管部门建立辅助账或 备查簿管理,相关管理情况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 法,结合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有关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备 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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