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六条 管护单位应当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期 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涉及资产价值增 减变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 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 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市政基础设施 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 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 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决策、建设资金和管护费用安排 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 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利用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信息技 术,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 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是市政基础设 施资产登记入账的基础。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资 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布市政基 础设施资产信息卡基本格式。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设计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有关具体数据信息项,并做好 与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衔接。
第三十四条 管护单位按照规定采集市政基础设施资 产信息,据实录入资产信息卡,建立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资 产信息数据库。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管 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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