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2024年7月23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6日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 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 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 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 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 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 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 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 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 一)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 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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