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追偿处置) 风险损失补偿后的逾期贷款,后 续经银行和担保机构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用于清收债 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过户费等)后的余额,按各方承担的实际损失比例 分配。
第二十二条(风险应急机制) 当区(市)县风险补偿金额 达到区(市) 县统筹资金池总规模的 50% 时,该区(市)县暂停 开展“壮大贷”业务,后续操作(指补充资金池,继续或者停止 开展“壮大贷”业务,下同)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评估并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当市级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市级统筹资金池总规模的 40% 时,整体 暂停开展“壮大贷”业务,后续操作经市经信局综合评估后报备 市财政局实施。
对单家合作银行,当发生不良贷款时,若贷款最终损失补偿 金额达到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的 5% 时,启动预警机制, 合作银行需调整授信方案,报经市经信局评估同意后可解除预警;
若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达到 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的 15% 时,启动叫停机制,该银行暂停新增“壮大贷”业务办理, 待相关指标优化后,经市经信局评估同意,可重启“壮大贷”业 务; 当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达到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 的 30%或者连续两次启动叫停机制,则取消该银行的合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合作终止) 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结清后, 合作银行形成“贷款风险资金池”运营报告,提出终止合作申请, 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 由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 程序办理合作银行的专户撤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监督考核) “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管理, 须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 督。
市经信局牵头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对合 作金融机构名录进行动态调整。合作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变相收取 贷款利息或担保(保险)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对违反规定的,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并收回已补偿资金中由 市、区(市)县两级分担的部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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