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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4-08-16 | 6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经信规〔2024〕9号

四川天府新区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成委办〔202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成经信财〔2020〕2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2024年修订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



相关政策解读请点击链接https://cdjx.chengdu.gov.cn/cdsjxw/c132905/2024-08/16/content_facdc8a068024101b1c21a66013318e7.shtml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文件


 

 

 

 

成经信规〔2024〕9 号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战 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 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成委办〔2024〕6 号)、《成 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 号)等文件精神, 市经信局会同市 财政局对《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版)》(成经信财〔202023 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形成了 2024 年修订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16  日


 

 

 

 

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成委 办〔2024〕6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 号)文件精 神,通过运营“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  称“贷款风险资金池”),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完善银担、 银保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聚焦制造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大金融支 持力度,引导推广“壮大贷”定制化融资产品有力有效支持培育 重点产业链企业,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由市级统筹 资金和区(市)县统筹资金两级资金构成。其中,市级统筹资金 来源包括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双创资金、市级财政 根据“贷款风险资金池”运作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适时补充的资 金及利息收益;区(市)县统筹资金来源为区(市)县财政统筹 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用途)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完善政府、 银行、担保、保险支持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合作金融机构 对我市企业开展融资贷款业务,并承担部分融资贷款业务发生的 损失。“壮大贷”是依托“贷款风险资金池”与合作金融机构定制 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壮大贷”根据实时工作需要创设子产品,精 准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发展,向符合成都市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 灵活的融资服务,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职责)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管理 办法;牵头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名录并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考核;

筛选、发布、管理支持对象名单;负责牵头发布“壮大贷”子产 品;与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 议;负责管理市级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确定市级统筹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对受   托管理机构的委托职责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开展   业务;审核市级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并提出划拨资金申   请;指导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划   拨区(市)县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对市级统筹资金组   织开展绩效评价; 将“壮大贷”相关流程纳入“成制产融通平台” (即原“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配合市经信局制定(修订)管理 办法;对市级统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按程序适时补充“贷款风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指导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 市级统筹资金池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资金;会同市经信局发布“壮 大贷”子产品;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划拨区(市)县分担的 不良贷款损失资金;指导市经信局对市级统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市)县职责〕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资金预算;对区(市)县统筹资金  进行专户管理;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报送区(市)县统筹资  金在合作银行的存放情况;跟踪本区域“壮大贷”放贷情况并协  助处置风险;确认区(市)县“壮大贷”不良贷款损失;划拨区  (市)县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资金;区(市)县统筹资金  规模调整、托管方式确认、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以及“壮大贷” 业务流程的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第七条(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对市级统筹资 金进行专户管理;受托对不良贷款损失进行评估和跟踪追偿进展 等;拨付市级统筹资金不良贷款损失金额;定期向市经信局报送 与金融机构合作、市级统筹资金运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 况;协助“壮大贷”及相关子产品的运营工作及产融对接。

第三章 持对象与合作机构

第八条(支持对象)涉及“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分担的“壮  大贷”产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及相关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名单:(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二)市经信局 根据国务院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发布、核定的重点企业名单筛选形成的企业名单;(三)由 合作金融机构会同区(市)县推荐并经市经信局评估后形成的名 单。(四)根据市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求重点支持的产业 建圈强链、智改数转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名单。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的规定,在蓉从    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产业不属于“ 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    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限制” 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本市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    业导向目录划定。发生逾期的贷款企业在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前不    得继续作为支持对象。

第九条 (合作银行)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名 录并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包括各类国有商业银行、中资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总 行或分行。

第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担 保机构名录、并满足以下要求的担保机构,通过协议方式落实政、 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开展融资项目担保业务:在成都市注册的、 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金 1 亿元以上、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第三方信用评级在 A 级及以上;运作规范、财务管理和 内部风控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 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合作保险机构)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 保险机构名录并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开展融资项目贷款保证保 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控股)集团、保险公司总公司 或分(支)机构。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设立资金池) 在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共同 与银行合作模式下,成都市、区(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在合作 银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 按照市级统筹资金池存入资金的 6 倍以上、30 倍以下进行授信,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成都市市本级直接与银行合作模式下, 合作银行按照市级统筹资金池存入资金的 6 倍以上、50 倍以下进 行授信,具体存放方式在业务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专户托管) “贷款风险资金池”的市、区(市) 县两级资金分别委托专户托管,市级统筹资金由其受托管理机构   设立专户管理。“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存放于合作银行,除用于  风险补偿外,参与各方不得违规支取或划转。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 市经信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由银行和担保公司签署银担合作协议,协议条款受本管理办法约束。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及发放) 申请“壮大贷”产品的企业, 须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注册并填报申请,经平台推送至相应 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由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独立审贷审保。合作金 融机构需放宽抵质押范围,贷款发放后及时将贷款信息录入“成 制产融通平台”。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成本、期限)

( 一)“壮大贷”产品对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 为 3000 万元(“贷款风险资金池”不承担分险的“壮大贷”子产 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可提高至 5000 万元),其中,微 型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

(二)贷款利率标准按月度公布,参照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根据银行类型、产品类型分层分级 引导合作银行合理制定贷款利率,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期 LPR+200BP(含),相关规则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体现。若 有担保机构参与的,担保费率年化不超过 2.0% 。“壮大贷”贴息 政策按年度相关资金申报通知执行。

(三)“壮大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壮大贷”子产品) 为体现政策导向精准契合市 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重点产业引导和重点企 业培育作用,市经信局可联合金融机构基于“壮大贷”规则创设 子产品,子产品与“壮大贷”可共用资金池,适用“壮大贷”的各项约束条件和运行流程,享受“壮大贷”配套政策。市经信局 明确子产品的支持对象,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子产品。如有专项 政策支持的“壮大贷”子产品可适当提高年度授信额度上限(最高 不超过 5000 万元),风险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 15%(可不承担风 ),贷款期限、利率等约定以本办法、专项政策等相关文件为依 据,在子产品发布文件及与合作金融机构协议中细化明确。

第十八条(风险损失补偿) 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 由各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分担的额度以存入 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 一)最终损失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2.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 1  年仍未 执行终结的款项;

3 .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协议或和 解协议未能收回的款项,以及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合作机构未合规履行贷前调查责任,贷款企业以虚报、伪造   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 “贷款风险资金池” 分担范围。

(二)“政银担”模式。由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银行与 担保公司合作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 照 25%、15%、60% 的比例分担损失。其中, 市级统筹资金、企业所在区(市)县统筹资金各分担 12.5%。成都市本级直接和银行、 担保公司合作的,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照 不超过 15% 的比例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协 议中约定。

(三)“政银”模式。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与银行合作   的、发放纯信用贷款的, “贷款风险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 30% 、 70% 的比例分担损失;纯信用以外类型的贷款,“贷款风险资金池” 和合作银行按 20%、80% 的比例分担损失。其中, 市级统筹资金、 企业所在区(市)县统筹资金按照 1:1  比例分担。成都市本级直   接和银行合作的,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   照不超过 15% 的比例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   协议中约定。

(四)“政银保”模式。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保险公 司与银行合作的,“贷款风险资金池”、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对贷 款损失按三方约定比例分担,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的风险分 担比例不超过 30% ,市级统筹资金、企业所在区(市)县统筹资 金按 1:1 比例分担。成都市本级直接和保险公司、银行合作的,根 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 15% 的比例 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五)若企业注册地在成都市域内发生了变化,企业前期的“壮 大贷”贷款产生了不良,则“贷款风险资金池”区(市)县统筹资 金风险分担部分由该笔业务在“成制产融通平台”登记时的核准区(市)县承担,配套贴息政策申报初审推荐工作迁出、迁入区(市) 县都可承担。

第十九条(追偿流程)

( 一)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合作银行应   及时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预警,并通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启动相应追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向市经信局和区(市)县   提出补偿申请(含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   机构负责跟踪追偿进展。

(二)实行银、政、担合作模式的,由担保机构原则上按照  60% 的比例先行代偿;实行银、政合作模式的,由银行依法对贷  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实行银、政、保合作模式的, 由保险机构按照约定的比例先行代偿。

第二十条(补偿程序)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 由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向市经信局和区(市)县提交追偿情况报告, 市经信局委托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审计、评估  后实施。资料包括:

( 一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终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 明材料;

(二)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贷款最终损失补偿的 评估确认意见;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 或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审计过程中,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商) 当地财政部门对贷款最终损失的赔付方案进行确认。贷款最终损   失仅包括未归还的贷款本金、未缴清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不包括   贷款罚息等其他费用),由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损失分担   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

第二十一条(追偿处置) 风险损失补偿后的逾期贷款,后 续经银行和担保机构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用于清收债 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过户费等)后的余额,按各方承担的实际损失比例 分配。

第二十二条(风险应急机制) 当区(市)县风险补偿金额 达到区(市) 县统筹资金池总规模的 50% 时,该区(市)县暂停 开展“壮大贷”业务,后续操作(指补充资金池,继续或者停止 开展“壮大贷”业务,下同)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评估并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当市级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市级统筹资金池总规模的 40% 时,整体 暂停开展“壮大贷”业务,后续操作经市经信局综合评估后报备 市财政局实施。

对单家合作银行,当发生不良贷款时,若贷款最终损失补偿 金额达到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的 5% 时,启动预警机制, 合作银行需调整授信方案,报经市经信局评估同意后可解除预警;

若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达到 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的 15% 时,启动叫停机制,该银行暂停新增“壮大贷”业务办理, 待相关指标优化后,经市经信局评估同意,可重启“壮大贷”业 务; 当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达到当时为该银行匹配的额度上限 的 30%或者连续两次启动叫停机制,则取消该银行的合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合作终止) 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结清后,  合作银行形成“贷款风险资金池”运营报告,提出终止合作申请, 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 由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  程序办理合作银行的专户撤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监督考核) “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管理, 须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  督。

市经信局牵头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对合 作金融机构名录进行动态调整。合作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变相收取 贷款利息或担保(保险)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对违反规定的,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并收回已补偿资金中由 市、区(市)县两级分担的部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贷款企业逾期不还的,如属主观恶意拖欠、抽逃资金等行为, 三年内禁止申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并推送至“成都  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用)市级统筹资金的受托管理费用可按 年度提取,按照不超过提请核算时市级统筹资金管理规模的 3 ‰确 定,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级统筹资金中统筹列 支。

第二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生效, 2029 年 8 月 15  日失效,有效期 5 年。《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  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版)》(成经信财〔2020〕 23 号)存续期间开展的业务如需“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的, 风险分担比例仍按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追偿未尽事宜按本  办法继续执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 年 8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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