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银保”模式。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保险公 司与银行合作的,“贷款风险资金池”、保险公司和合作银行对贷 款损失按三方约定比例分担,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的风险分 担比例不超过 30% ,市级统筹资金、企业所在区(市)县统筹资 金按 1:1 比例分担。成都市本级直接和保险公司、银行合作的,根 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 15% 的比例 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五)若企业注册地在成都市域内发生了变化,企业前期的“壮 大贷”贷款产生了不良,则“贷款风险资金池”区(市)县统筹资 金风险分担部分由该笔业务在“成制产融通平台”登记时的核准区(市)县承担,配套贴息政策申报初审推荐工作迁出、迁入区(市) 县都可承担。
第十九条(追偿流程)
( 一)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合作银行应 及时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预警,并通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启动相应追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向市经信局和区(市)县 提出补偿申请(含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 机构负责跟踪追偿进展。
(二)实行银、政、担合作模式的,由担保机构原则上按照 60% 的比例先行代偿;实行银、政合作模式的,由银行依法对贷 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实行银、政、保合作模式的, 由保险机构按照约定的比例先行代偿。
第二十条(补偿程序)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 由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向市经信局和区(市)县提交追偿情况报告, 市经信局委托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审计、评估 后实施。资料包括:
( 一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终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 明材料;
(二)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贷款最终损失补偿的 评估确认意见;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 或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审计过程中,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商) 当地财政部门对贷款最终损失的赔付方案进行确认。贷款最终损 失仅包括未归还的贷款本金、未缴清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不包括 贷款罚息等其他费用),由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损失分担 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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