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企业逾期不还的,如属主观恶意拖欠、抽逃资金等行为, 三年内禁止申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并推送至“成都 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用)市级统筹资金的受托管理费用可按 年度提取,按照不超过提请核算时市级统筹资金管理规模的 3 ‰确 定,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级统筹资金中统筹列 支。
第二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生效, 2029 年 8 月 15 日失效,有效期 5 年。《成都市中小微企业“贷 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版)》(成经信财〔2020〕 23 号)存续期间开展的业务如需“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的, 风险分担比例仍按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追偿未尽事宜按本 办法继续执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 2024 年 8 月 16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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