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合作保险机构)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 保险机构名录并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开展融资项目贷款保证保 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控股)集团、保险公司总公司 或分(支)机构。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设立资金池) 在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共同 与银行合作模式下,成都市、区(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在合作 银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 按照市级统筹资金池存入资金的 6 倍以上、30 倍以下进行授信,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成都市市本级直接与银行合作模式下, 合作银行按照市级统筹资金池存入资金的 6 倍以上、50 倍以下进 行授信,具体存放方式在业务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专户托管) “贷款风险资金池”的市、区(市) 县两级资金分别委托专户托管,市级统筹资金由其受托管理机构 设立专户管理。“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存放于合作银行,除用于 风险补偿外,参与各方不得违规支取或划转。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 市经信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由银行和担保公司签署银担合作协议,协议条款受本管理办法约束。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及发放) 申请“壮大贷”产品的企业, 须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注册并填报申请,经平台推送至相应 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由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独立审贷审保。合作金 融机构需放宽抵质押范围,贷款发放后及时将贷款信息录入“成 制产融通平台”。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成本、期限)
( 一)“壮大贷”产品对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 为 3000 万元(“贷款风险资金池”不承担分险的“壮大贷”子产 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可提高至 5000 万元),其中,微 型企业每年最高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
(二)贷款利率标准按月度公布,参照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根据银行类型、产品类型分层分级 引导合作银行合理制定贷款利率,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期 LPR+200BP(含),相关规则通过“成制产融通平台”体现。若 有担保机构参与的,担保费率年化不超过 2.0% 。“壮大贷”贴息 政策按年度相关资金申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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