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壮大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壮大贷”子产品) 为体现政策导向精准契合市 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重点产业引导和重点企 业培育作用,市经信局可联合金融机构基于“壮大贷”规则创设 子产品,子产品与“壮大贷”可共用资金池,适用“壮大贷”的各项约束条件和运行流程,享受“壮大贷”配套政策。市经信局 明确子产品的支持对象,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子产品。如有专项 政策支持的“壮大贷”子产品可适当提高年度授信额度上限(最高 不超过 5000 万元),风险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 15%(可不承担风 险),贷款期限、利率等约定以本办法、专项政策等相关文件为依 据,在子产品发布文件及与合作金融机构协议中细化明确。
第十八条(风险损失补偿) 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 由各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贷款风险资金池”分担的额度以存入 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 一)最终损失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2.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 1 年仍未 执行终结的款项;
3 .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协议或和 解协议未能收回的款项,以及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合作机构未合规履行贷前调查责任,贷款企业以虚报、伪造 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 “贷款风险资金池” 分担范围。
(二)“政银担”模式。由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银行与 担保公司合作的,“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 照 25%、15%、60% 的比例分担损失。其中, 市级统筹资金、企业所在区(市)县统筹资金各分担 12.5%。成都市本级直接和银行、 担保公司合作的,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照 不超过 15% 的比例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协 议中约定。
(三)“政银”模式。成都市本级联合区(市)县与银行合作 的、发放纯信用贷款的, “贷款风险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 30% 、 70% 的比例分担损失;纯信用以外类型的贷款,“贷款风险资金池” 和合作银行按 20%、80% 的比例分担损失。其中, 市级统筹资金、 企业所在区(市)县统筹资金按照 1:1 比例分担。成都市本级直 接和银行合作的,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成都市本级统筹资金可按 照不超过 15% 的比例分担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具体事宜在合作 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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