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职责)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管理 办法;牵头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名录并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考核;
筛选、发布、管理支持对象名单;负责牵头发布“壮大贷”子产 品;与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 议;负责管理市级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确定市级统筹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对受 托管理机构的委托职责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开展 业务;审核市级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并提出划拨资金申 请;指导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划 拨区(市)县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对市级统筹资金组 织开展绩效评价; 将“壮大贷”相关流程纳入“成制产融通平台” (即原“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配合市经信局制定(修订)管理 办法;对市级统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按程序适时补充“贷款风险资金池”市级统筹资金;指导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 市级统筹资金池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资金;会同市经信局发布“壮 大贷”子产品;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划拨区(市)县分担的 不良贷款损失资金;指导市经信局对市级统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市)县职责〕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资金预算;对区(市)县统筹资金 进行专户管理;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报送区(市)县统筹资 金在合作银行的存放情况;跟踪本区域“壮大贷”放贷情况并协 助处置风险;确认区(市)县“壮大贷”不良贷款损失;划拨区 (市)县统筹资金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资金;区(市)县统筹资金 规模调整、托管方式确认、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以及“壮大贷” 业务流程的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第七条(市级统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对市级统筹资 金进行专户管理;受托对不良贷款损失进行评估和跟踪追偿进展 等;拨付市级统筹资金不良贷款损失金额;定期向市经信局报送 与金融机构合作、市级统筹资金运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 况;协助“壮大贷”及相关子产品的运营工作及产融对接。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