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会同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园城市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1.房屋拆迁房票申请审批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
3.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
4.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
5.房票转让申请审批表
6.房票分割申请审批表
7.房票合并申请审批表
附表1
房屋拆迁房票安置申请审批表(集体)
基本信息 | 申请人(户代表) | 身份证号 | |||||
年龄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被拆迁房屋位置 | 属地街镇和村委(社区)、村(居)民小组 | ||||||
所属项目 | |||||||
应安置面积(平方米) | |||||||
申请 | 申请房票安置人员 | 申请房票金额(元) |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名(捺印) |
年 月 日 | ||||||
审批 | 属地街镇 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住保中心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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