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房票遗失
房票遗失后,房票持有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或共有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原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废公告等有效证件到属地街镇如实填写《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房票签发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消费联”“结算联”,原“消费联”“结算联”失效。
变更转让或遗失补办房票的,属地街镇应及时通报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区住建局及参与房票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房票审批
房屋拆迁安置申请审批表、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房票转让申请审批表、房票分割申请审批表、房票合并申请审批表,由属地街镇收集并报送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共同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报区住建局审批。
第十五条 新增安置
房票有效期内新增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或住房安置。
第四章 房票金额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金额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费形成房票金额。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房票金额
按照拆迁群众对应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格,综合确定房票单面积补偿标准,对应形成房票金额。
第五章 房源库
第十八条 房源入库
区住建局公开发布可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源征集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向区住建局申请备案,由区住建局建立房源库。
第十九条 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购买房源库内的商品房,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实际使用房票金额填写房票结算联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不足部分由购房人与开发商自行结算。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
进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付、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房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
房票奖励由财政资金提供保障,奖励资金在接房后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奖补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屋的享受以下购房奖补:
(一)房票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屋的,按房票票面使用金额的4%给予购房奖励;每套房仅限奖励一次。
(二)房票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不超过自主购房房票面额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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