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高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馈给我局。提出意见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高新区高新国际广场A座,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处,电话:028-82829221,邮编61004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6370564@qq.com。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4日,联系人:黄维;联系电话:028-82829221(工作日9:00-17:00)。
附件: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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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升政府投资兴建或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效能,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成都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28号)等,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整体交付具有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的模式(不含PPP项目)。
新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存量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有序推广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为老服务综合体、为老服务站(室)、老年助餐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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