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资产持有方应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重点服务保障对象保障情况、入住率(服务人数)、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资产维护管理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运营方反馈结果,促进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方应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内部监管机制,形成自我监管的良性机制,促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持有方可根据约定并视情节严重变更或终止合同,构成违法违规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
(二)未经资产持有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三)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四)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五)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
(六)存在欺老虐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违规乱收费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七)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擅自对运营业务进行转让、转包的;
(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运营方应当每年向资产持有方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施行新政策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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