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征地房票奖补
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对象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屋的享受以下购房奖补:
房票在有效使用期内,且使用金额达到票面价值90%及以上的,按房票票面使用金额的8%给予购房奖励;每套房仅限奖励一次。
对安置对象给予一次性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标准参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渡费标准)。
(三)房票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不超过自主购房房票面额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七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四条 房票余额结算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房源库内商品房,且使用房票金额比例达到90%及以上,及时到属地街镇备案。接房后有余款的到属地街镇按季度结算。其中:
财政资金项目,由属地街镇对房票持有人结算申请进行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属地街镇,属地街镇负责拨付到房票持有人个人账户;非财政资金项目,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程序审批使用。
结算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票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核原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四)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核原件);
(五)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后,按季度收集结算所需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向区住建局申请结算。其中:
财政资金项目,由区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结算申请进行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非财政资金项目,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程序审批使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持有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的,依法追回不正当得利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房票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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