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科学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报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并将发放方案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由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提交成都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村(居)委会申报面积建立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工作台账,按市、镇(街道)、村(社区)组逐级建立并公示,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各镇(街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责任书签订
第十二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崇州市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2023—2025年),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行权力和义务,其中耕地面积为公示后的数据。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崇州市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重新签订。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耕地保有量、发放标准作为分配依据,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给予支持,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各镇(街道)发放至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严格按照公示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工作台账以非现金方式分配至农户。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印发相应的通知,强化对各村(居)委会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推动全市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积极对上,使用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系统,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崇州市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当年度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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