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崇州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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