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相关信访问题的处置化解。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崇州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崇州市财政局统筹财力保障落实。
第三章 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崇州市根据国家省市耕地保护政策和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村(居)委会向各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各镇(街道)汇总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报,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崇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指导村(居)委会在启动本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工作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工作,超期将视为放弃本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申请。
第八条 村(居)委会应于当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耕地保护面积统计申报工作,申报面积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发放范围,对于1个月内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年激励金不予发放。
第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审核。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扣减名单和上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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