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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崇州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4-08-09 | 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切实调动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崇州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从2024年8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24时止。

联 系 人:赵旭    起雨涵

联系电话:028-82217409

电子邮箱:1416261072@qq.com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9日

 

 《崇州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崇州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

第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本辖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同步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负责对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相关信访问题的处置化解(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崇州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崇州市财政局统筹财力保障落实。

 

第三章 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亩·年。崇州市根据国家省市耕地保护政策和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村(居)委会向各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各镇(街道)汇总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报,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崇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指导村(居)委会在启动本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工作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工作,超期将视为放弃本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申请。

第八条 (居)委会应于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耕地保护面积统计申报工作,申报面积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发放范围,对于1个月内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年激励金不予发放。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规划和自然资源汇总审核。

第十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规划和自然资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依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提供的扣减名单和上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科学编制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报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并将发放方案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由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提交成都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村(居)委会申报面积建立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工作台账,按市、镇(街道)、村(社区)组逐级建立并公示,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各镇(街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责任书签订

第十二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崇州市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20232025年),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行权力和义务,其中耕地面积为公示后的数据。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崇州市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重新签订。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耕地保有量、发放标准作为分配依据,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给予支持,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各镇街道发放至村委会,由村委会严格按照公示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工作台账以非现金方式分配至农户。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印发相应的通知,强化对各村(居)委会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推动全市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积极对上,使用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系统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确认,崇州市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当年度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崇州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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