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原则: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一企一策”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类似条款。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实施细则: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解释机关: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2
《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高品质服务,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作用,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暨质量强区专项资助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个人。本政策适用的成都高新区企业和机构应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支持原则
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一企一策”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类似条款。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申报时间
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官网或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通行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对《专项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 通行材料如下(备注:“免申即享”条款及“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条款另行规定):
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扫描件);
2.企业上年度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按入库期打印)及无欠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或电子章(申报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以来完税证明);
3.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4.如申报材料覆盖时期内发生过更名的企业(机构),需提供准予名称变更的工商(主管部门)底档材料(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分为通行流程和附加流程两部分,附加流程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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