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一年度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产业化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件、5万元/件、3万元/件、2万元/件的资助。同一单位完成多件专利转化为标准的,每年最多奖补5件,同一专利仅支持一次奖励。
3.附加材料
(1)标准必要专利资助申请明细表;
(2)国际标准(需提供以下所有材料,材料为英文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①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出具的主导或参与单位证明;
②国际标准发布平台的专利信息及中文翻译件 ;
③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需提供以下所有材料):
①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
②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③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4)标准必要专利产业化运用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专利转让、许可、产品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材料);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xxx
(三)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支持方向14:
支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主动维权或应对侵权诉讼,最终胜诉、和解或判定侵权不成立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1.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
(1)申请企业作为当事人在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或以侵权成立为前提达成和解;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以侵权不成立达成和解;
(2)司法诉讼的另一方须为海外企业或自然人;
(3)申请企业所涉及的海外维权属于法律程序已经完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结案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本细则所指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仅指专利、商标维权事务。
2.支持标准
(1)对在海外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或以侵权成立为前提达成和解的,按每件案件实际支付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以外币支付的,以申报当日的汇率进行换算;案件代理费用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已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2)对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以侵权不成立达成和解的,按每件案件实际支付代理费的30%给予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2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以外币支付的,以申报当日的汇率进行换算;案件代理费用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已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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