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网络,建立专利研究开发、专利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政策法规、政务服务、预警发布、案件举报、技术交易等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假冒专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专利领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未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专利检索报告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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