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非法利益;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和员工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且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数额。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利实施后的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份、期权、分红,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有关事项及完成目标,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未对专利权属和有关权益进行约定的,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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