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租金100%,B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补贴租金100%,C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补贴租金50%,D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补贴租金30%,E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租金30%。
第七条 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对新引进的锦江区A类人才按最高120平方米(实际租住面积不足的,按实际租住面积计算,下同)每月租金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对新引进的B类人才按最高90平方米每月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月),对新引进的C类人才按最高60平方米每月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对新引进的D类人才按最高40平方米每月租金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E类人才按最高30平方米每月租金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住房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优惠(补助)的,扣除相应优惠(补助)。
第八条 人才公寓购买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与省、市、区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安家补贴等同类政策不同时申报享受。
第九条 做好资格复核相关工作。人才通过购房支持政策报名登记购买“人数超过当期准售房源数的人才公寓、商品住房预留房源、关注度较高且选择公证摇号方式销售的商品住房”,在选房前,由区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对其人才资格进行复核,由区住建和交通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行政审批局对其住房情况、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优惠及用工单位属地进行复核。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人才公寓购买补贴按先自行购买支付后申请补贴的方式进行发放。人才租房补贴采取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方式进行发放。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相关程序租购人才公寓或租赁市场化住房、青年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向人才综合服务中心、街道人才“零里中心”等服务窗口或人才信息化服务平台线上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批准。区住建和交通局会同相关街道、区人社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人才进行审核。
(三)发放补贴。审核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发放至申报人才(需按规定代扣个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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