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不接受企业和个人申报财政性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获得人才公寓购买补贴的人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成都已全面放开限购,考虑是否还需限制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锦江区的,须返还享受规定购房优惠面积5%的购房补贴。所在单位三年内迁出锦江的,按企业存续年限,按比例追回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预算保障。
第十四条 锦江区其他人才安居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解释,实施日期、有效期与《关于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锦委办〔2023〕4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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