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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锦江区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8-01 | 7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强化人才安居保障,根据《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区住建和交通局结合工作实际,牵头拟制了《成都市锦江区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集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8月30日,请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住建和交通局,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8-84531499,邮箱:165692993@qq.com。


附件:《成都市锦江区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成都市锦江区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人才安居保障,根据《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的若干政策措施》(成住建发〔2023131号)《关于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锦委办〔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和交通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人才公寓购买支持对象为符合锦江区人才分类目录E类及以上人才标准(《锦江区人才分类目录〈2024〉》将硕士研究生划分为E类人才),购买锦江区人才公寓项目的人才。

第四条  人才租房补贴支持对象为在成都市人才公寓先租后售租赁期间,通过成都市人才目录E类及以上年度考核评价且在锦江区创新创业的人才或新引进的符合锦江区人才分类目录E类及以上人才标准,在成都市范围内家庭无自有住房,租住市场化住房、青年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才(集团化公司派驻人员除外)。

第五条  人才公寓购买补贴标准。对锦江区A类人才给予每人200平方米(所购买人才公寓面积不足的,按实际购买面积计算,下同)5%的购房补贴;对锦江区B类人才给予每人120平方米5%的购房补贴;对锦江区C类人才给予每人90平方米5%的购房补贴;对锦江区D类人才给予每人70平方米5%的购房补贴。

第六条  人才公寓先租后售补贴标准。人才公寓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发放租金补贴。市级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A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租金100%B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补贴租金100%C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补贴租金50%D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补贴租金30%E类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租金30%

第七条  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对新引进的锦江区A类人才按最高120平方米(实际租住面积不足的,按实际租住面积计算,下同)每月租金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对新引进的B类人才按最高90平方米每月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对新引进的C类人才按最高60平方米每月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对新引进的D类人才按最高40平方米每月租金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E类人才按最高30平方米每月租金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住房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优惠(补助)的,扣除相应优惠(补助)。

第八条  人才公寓购买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与省、市、区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安家补贴等同类政策不同时申报享受。

第九条  做好资格复核相关工作。人才通过购房支持政策报名登记购买人数超过当期准售房源数的人才公寓、商品住房预留房源、关注度较高且选择公证摇号方式销售的商品住房,在选房前,由区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对其人才资格进行复核,由区住建和交通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行政审批局对其住房情况、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优惠及用工单位属地进行复核。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人才公寓购买补贴按先自行购买支付后申请补贴的方式进行发放。人才租房补贴采取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方式进行发放。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相关程序租购人才公寓或租赁市场化住房、青年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向人才综合服务中心、街道人才零里中心等服务窗口或人才信息化服务平台线上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批准。区住建和交通局会同相关街道、区人社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人才进行审核

(三)发放补贴。审核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发放至申报人才(需按规定代扣个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五年内不接受企业和个人申报财政性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获得人才公寓购买补贴的人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成都已全面放开限购,考虑是否还需限制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锦江区的,须返还享受规定购房优惠面积5%的购房补贴。所在单位三年内迁出锦江的,按企业存续年限,按比例追回补贴。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预算保障。

第十四条  锦江区其他人才安居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解释,实施日期、有效期与《关于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锦委办〔20234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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