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车车辆零部件: 转向架及悬挂系统、牵引系统、内装等。
(二)机电装备(设备):信号、通信、综合监控、屏蔽门等。
(三)供能装备(设备):新能源供给、供电等。
(四)工程装备(设备):大型工程机械、轨道工程车等。
(五)产线装备(设备):轨道交通车辆产品制造、检修、检验检测数字化智能设备等。
四、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六条所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
五、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轨道交通行业(商)协会”是指从事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业务,对成都轨道交通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依法组建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六、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活动投入”包括场地和设施设备费、宣传推广费、保障费、劳务费、专家嘉宾费等相关投入。
(一)场地和设施设备费: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必须的舞台展台、屏幕、灯光、音响、广告位、桌椅、麦克风等设施设备租赁、搭建、拆除等费用。
(二)宣传推广费:围绕“会”“展”“活动”扩大影响力产生的网络直播、网络媒体线上宣传、媒体推广、内外广告、报纸版面、宣传资料印刷、各类标识设计制作等费用。
(三)保障费:围绕“会”“展”“活动”正常开展所必要的安保、防疫、消防、医疗救护、安全评估、能源等费用。
(四)劳务费:围绕“会”“展”“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的主持人、礼仪人员、志愿者、工作人员等所产生的必要的差旅、住宿、工作简餐费用。
(五)专家嘉宾费:邀请专家嘉宾产生的必要的差旅、住宿、用餐、讲课、评审费用。
七、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申报年度内”是指截至申报通知印发之日的上一个年度。
八、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述“实际完成购销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是指组团企业实际完成购销金额的总量占合同金额的总量比例。
九、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是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例如: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例如: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十、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述“重点发展方向”是指项目具有创新带动力、示范引领作用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十一、本实施细则所述“企事业单位”是指企业及央企、国企下属经营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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