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投诉人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二)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证书、公告文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
(三)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四)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理由和证据;
(五)委托代理人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大型活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处理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五)离大型活动结束不足24小时提请投诉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成都市管辖范围;
(二)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理由;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
(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第十七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时,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时间指定被投诉人的答辩期限,可以指定被举报人提交证据接受调查的期限。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意见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投诉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被举报人提交证据接受调查后,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被举报人逾期未提交证据接受调查的,不影响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到涉案的现场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及时协调双方当事人,做好执法环境保障工作。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二十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由大型活动管理部门协调主办方责令被投诉人采取从现场撤出或者遮盖侵权商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现场商品等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假冒行为成立的,由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大型活动管理部门、大型活动主办方责令被举报人从大型活动现场撤出假冒知识产权物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物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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