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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7-17 | 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成都市体育赛事、展会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成都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根据当前工作需要,拟制了《成都市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社会公众将意见于2024年8月17日前发送至1263861371@qq.com邮箱,并注明意见修改人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人:庞德纯;联系电话:63907469)


附件:成都市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成都市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规范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大型活动健康发展,树立本市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方通过自用、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占用场所、场地(含水面),面向社会公众举办持续3天以上且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主要类型为:

(一)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

(二)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全运会等;

(三)国际性、全国性组织大会,包括世界科幻大会、全国科幻大会等;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等活动;

(五)其他有影响有规模的大型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第五条 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主办方具体负责、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参与方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六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维护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具体负责做好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成都市版权局在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在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九条  成都市博览局在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为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根据大型活动需要,会同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现场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服务中心;

(三)设立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络员;

(四)会同大型活动主办方,协助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问题;

(六)配合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大型活动主办方、参与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

第十条  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参展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二)核查参展商品知识产权;

(三)牵头并协助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展会知识产权问题;

(四)协助执行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

(五)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展会期间,参展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展会主办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二)自查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

(三)展会开始前,将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材料依约向展会主办方备案;

(四)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市博览局和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展会知识产权问题;

(五)执行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结果;

(六)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者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方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参展项目如经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未侵权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方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以取消参展方当届参展资格。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者涵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参展合同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大型活动中发现侵权假冒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大型活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或者成都市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投诉举报,由成都市相关知识产权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报投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举报投诉人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二)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证书、公告文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

(三)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四)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理由和证据;

(五)委托代理人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大型活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处理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五)离大型活动结束不足24小时提请投诉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成都市管辖范围;

(二)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理由;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

(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第十七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时,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时间指定被投诉人的答辩期限,可以指定被举报人提交证据接受调查的期限。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意见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投诉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被举报人提交证据接受调查后,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被举报人逾期未提交证据接受调查的,不影响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到涉案的现场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及时协调双方当事人,做好执法环境保障工作。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二十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由大型活动管理部门协调主办方责令被投诉人采取从现场撤出或者遮盖侵权商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现场商品等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假冒行为成立的,由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大型活动管理部门、大型活动主办方责令被举报人从大型活动现场撤出假冒知识产权物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物品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对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成都市博览局视具体情形,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活动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牵头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大型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版权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成都市博览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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