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在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九条 成都市博览局在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为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根据大型活动需要,会同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现场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服务中心;
(三)设立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络员;
(四)会同大型活动主办方,协助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问题;
(六)配合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大型活动主办方、参与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
第十条 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参展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二)核查参展商品知识产权;
(三)牵头并协助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展会知识产权问题;
(四)协助执行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
(五)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展会期间,参展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展会主办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二)自查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
(三)展会开始前,将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材料依约向展会主办方备案;
(四)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市博览局和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处理展会知识产权问题;
(五)执行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结果;
(六)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者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方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参展项目如经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未侵权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方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以取消参展方当届参展资格。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者涵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参展合同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大型活动中发现侵权假冒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大型活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或者成都市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投诉举报,由成都市相关知识产权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报投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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