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对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成都市博览局视具体情形,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活动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牵头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大型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版权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成都市博览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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