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 工作落实 ,对居委会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 核,对轮作休耕 、撂荒开展巡查工作,协调、组织签订《耕地保 护责任书》 ,督促指导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 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 ,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居委会负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制定耕地 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 ,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 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若有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
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 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集体耕地,发 放标准为350 元/亩·年。若成都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 和标准进行调整 ,将按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执行。
第四章 资金发放流程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居委会为单位逐 级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步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街道办事处 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 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 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 核实 , 于 1 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 总。
第八条 区公园城市局、锦江生态环境局将上一年度因土壤 污染、耕地“非粮化” 、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耕地 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 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扣减范围、依法 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 、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 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并会同区公园城市局、锦 江生态环境局、属地街道进行会审,将会审后的耕地面积下发至 属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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