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 、区公园城市局 局、锦江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 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居委会进行指导和 监督 ,合力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区公园城市局结合耕地 “ 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 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 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 农化” 、耕地“非粮化” 、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 ,经区 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 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 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 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 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几种情况不得发放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一)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 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力降低;
( 二 )耕地保护责任人在耕地上建坟、建窑或擅自建房、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三 )耕地保护责任人出现耕地撂荒 ,在耕地上挖塘养鱼, 种植杨树、桉树 、构树等林木,种植草皮 、草坪等用于绿化装饰 的植物 ,种植景观林木等;
( 四 )耕地保护责任人污染耕地造成土壤生产力降低;
(五)耕地保护责任人在耕地上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区公园城市局、 区财政局、锦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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