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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政策来源: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4-07-12 | 3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四川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川委办〔2022〕2号)、《成都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成委办〔2022〕15号) 等有关规定文件规定,拟开展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锦江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7月12日
  公示期限:2024年7月12日至 2024年7月19日(考虑到成都市印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文件前曾征求过公众意见,加之工作时间紧急,为提高决策效率,特对公示期限进行优化。)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锦江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2、项目评估机关: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项目主要内容:
   1)实施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各区县政府贯彻落实。
   2)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若有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
   3)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集体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若成都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将按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执行。
   4)资金使用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步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区财政局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耕地保护责任书》作为分配依据,据实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拨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各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在激励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农户,并留存发放佐证,不得挪作他用。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征求公众意见对象为成都市锦江区范围内可能受《实施办法》影响的居民、农户等。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实施办法》实施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2)《实施办法》实施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3)对《实施办法》实施的态度、意见及建议;
   4)对《实施办法》实施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并在可能受《实施办法》影响的相关街道、社区等单位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公众或社会团体如需查阅补充信息可向评估机关索取。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公示单位联系,表达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系方式
   项目评估机关: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金像寺路358号
   联系人:权芳平
   电话:84550924
   邮箱:2919644492@qq.com
   

  附件:锦江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锦江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成 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成府规〔 2024 〕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 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集体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 耕地现状等情况 , 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    核、耕地“非农化”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 ;区公园城市局负责耕  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 、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  释和认定工作;锦江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园城市局、区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将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资金转移支付,指导街道、居委  会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 工作落实 ,对居委会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    核,对轮作休耕 、撂荒开展巡查工作,协调、组织签订《耕地保 护责任书》 ,督促指导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 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 ,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居委会负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制定耕地 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 ,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 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若有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

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   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集体耕地,发 放标准为350 元/亩·年。若成都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 和标准进行调整 ,将按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执行。

第四章  资金发放流程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居委会为单位逐 级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步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街道办事处 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 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 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 核实 , 于 1 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   总。

第八条    区公园城市局、锦江生态环境局将上一年度因土壤 污染、耕地“非粮化” 、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耕地 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 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扣减范围、依法 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 、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 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并会同区公园城市局、锦 江生态环境局、属地街道进行会审,将会审后的耕地面积下发至 属地街道。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按组科学编制耕地保护激    励资金发放台账,并明确保护耕地责任人、耕地面积、发放金额 等。编制完成后 ,在相应居委会、组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 日 , 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材料备查 。农户有异议的, 居委会应予以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结果无异 议的,须经农户同意并签字确认后 5 个工作 日 内报街道办事处汇 总后提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 本年度发放范围 , 后期不予补发。

第十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 三年一签”的方 式 , 由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 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耕地保 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 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后 ,由区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汇总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经区政府同   意后提交区财政局 , 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耕 地保护责任书》作为分配依据,据实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拨付至 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各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   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在激 励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农户,并留存发放佐证,不 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在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 金发放 1 个月内,将辖区内各居委会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耕地保 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资料、发放佐证等资料整理归档,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 、区公园城市局 局、锦江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 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居委会进行指导和 监督 ,合力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区公园城市局结合耕地    “ 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 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   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 农化” 、耕地“非粮化” 、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 ,经区  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 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 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 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 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几种情况不得发放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一)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 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力降低;

( 二 )耕地保护责任人在耕地上建坟、建窑或擅自建房、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三 )耕地保护责任人出现耕地撂荒 ,在耕地上挖塘养鱼, 种植杨树、桉树 、构树等林木,种植草皮 、草坪等用于绿化装饰 的植物 ,种植景观林木等;

( 四 )耕地保护责任人污染耕地造成土壤生产力降低;

(五)耕地保护责任人在耕地上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区公园城市局、 区财政局、锦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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