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牵头申报的,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要配置自筹资金。
2.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要求。
(1)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自筹经费与专项经费比例不低于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项目,需与企业联合申报。
(2)鼓励位于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企业和科研院所申报项目。对此类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3)鼓励申报单位联合重庆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推动与重庆实现引智成果资源共享。对此类联合申报的项目,将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4)需提供引智成果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近年来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外专引智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等清单,近年来聘请国(境)外高端专家的工作照片、工作合同和咨询协议等。
(四)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聘请专家要求。
1.引进的专家须为外籍和港、澳、台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战略性、领军型人才;
(2)引领国际科学发展趋势的战略科学家,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从事科学前沿探索和交叉研究、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科学家,或开展重大产业技术研究的科学家;
(3)在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副教授及以上职务,且具有引进领域世界先进水平成果的专家学者;
(4)具有国(境)外同行业企业工作经验,具有推动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或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具备解决项目问题的能力;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6)其他急需紧缺的高端国(境)外专家或高技能人才。
2.引进人才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对引智成果要求。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该成果须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推广价值,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明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且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六)注意事项。
1.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
(1)该项目经费需严格按照《四川高端引智经费管理办法》〔2021〕55号)申请并使用。
(2)不求所在、但求所用,外国专家因客观因素、不可抗力等无法入境的,鼓励通过远程视频、线上办公或在国(境)外建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基地吸引使用当地高层次人才等多种合作方式开展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
(3)该项目获批立项后无需签订任务合同书,以申报书中绩效指标作为考核指标,项目执行完毕后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四川省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执行总结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专〔2021〕2号)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暨绩效评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