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其中,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不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申报限制,项目负责人在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同时,可承担省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
(二)申报单位要求。
牵头申报单位须是依法在四川境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并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申报要求。
1.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申报要求。
(1)应以工作内容(研究方向或技术目标)为基础申报项目,围绕同一工作内容聘请多位外国专家的,应按照一个项目申报。原则上同一独立法人单位申报不超过2项(高等院校、中央驻川科研单位除外),目前承担有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且尚未完成执行评价工作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2)申请专家工薪的,应提供专家与单位签署的工薪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扫描件,并将原件留存备查,申请工薪无比例限制。未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的,申请上限标准为每人每次3000元;申请专家补贴的,申请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0元。每位专家的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
(3)申请人才引进服务费的,需提供项目申报前一年内(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引进国(境)外专家(来川工作前全职工作单位为国(境)外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已签约,全职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且按时到岗履职依法纳税)的相关到岗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项目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专家纳税证明。申请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的50%,申请上限30万元。
(4)应依法依规开展外国专家引进工作,严格遵守在知识产权、同业禁止、聘用及薪酬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按照国际惯例与通行做法,推进互利共赢合作。
(5)鼓励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科研院所申报项目。对此类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6)鼓励申报单位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以及依托实施科技计划,全职引进国(境)一流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对此类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7)鼓励申报单位全职引进国(境)外高层次创新团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此类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8)鼓励申报单位联合重庆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推动与重庆实现国(境)外人才智力共引共用。对此类联合申报项目,将适当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