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0〕49号)规定,现就本年度组织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签署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前补助科技计划项目,在执行时间过半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结转类前补助项目,应在项目结转前组织开展评估。
二、评估方式与内容
(一)评估方式。可采取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或两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财政支持经费100-300(不含)万元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评估方式。财政支持经费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现场评估方式,或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估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省级科技经费、项目自筹经费等是否按合同计划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2.计划进度推进情况。项目总体按合同计划进度安排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3.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等相关情况。
4.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当年和累计产值完成情况;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缴税、利润和节创汇等完成情况。
5.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环保及节能减排情况;人才培养和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6.项目组织及管理情况。
7.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在解决相应问题中的效果。
8.其他。
三、评估程序
(一)发布通知。在科技厅官方网站发布本年度中期评估工作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清单。
(二)材料准备。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中期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四川省科技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及提供相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在线报送。
(三)材料审核。项目管理处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五)结论反馈。项目管理处室通过四川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的中期评估结论。
(六)异议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中期评估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处(室)申请进行复核。项目管理处室组织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复核结果,复核结果为科技厅中期评估最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