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以上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 止寄递废锂电池。
第十四条 [销售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用
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中载明锂电池的安全使用、维修、
更换、报废、回收等具体要求及相关处置程序,在锂电池明 显位置标记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或咨询电话,并应通过经 销售后服务网点告知每位消费者锂电池安全使用要求、废锂 电池规范回收要求、不当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回收 服务网点查询方式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 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有条 件的地方政府等采取多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锂 电池更换与废锂电池回收服务,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 补贴奖励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锂电池的积极性。
第三章 综合利用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对废锂电池 进行综合利用,并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合规处置。
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十六条 [环保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和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等规定,
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相关验收,并依法申请取得 排污许可证。
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和《排污单位自行检测技术 指南 总则》(HJ 819),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依法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 控管理办法》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 部门联网。
第十七条 [安全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规定,建设配套的安全、消防等设施。
第十八条 [规范处理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对收集的
废锂电池的来源、 品牌、型号、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 ( 见附2),做好废锂电池处理全流程台账管理,并定期将废 锂电池收集、综合利用等情况通过电子或其它方式报送所在 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梯次利用企业应制定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 的检验设备、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梯次利用电池禁止 用于电动自行车。梯次利用企业应将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