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技术标准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不断完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第二章 回收要求
第六条 [网点规划布局]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 管部门基于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使用分布特点,遵循便于移交 收集、确保安全贮存和运输等原则,组织有关企业、机构等 研究编制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方案,明 确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回收服务网点布局和建设运营要 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同步纳入回收体系建设有关内容,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网点建设运营要求一]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共建,或依托现有再生资源回 收服务网点,或由第三方回收贸易商等建设,或因地制宜选 择其它建设模式。鼓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中央企 业等参与回收服务网点建设。
第八条 [网点建设运营要求二]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不得建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 )所界定的人员密集场所, 以及居民楼、写字楼、商 务楼等建筑内(包括底商和地下室),并且与办公、生活等 其它业态分隔;
( 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 满足应对火灾危险性丙类及以上的厂房或仓库要求,回收服 务设施应包括必要的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区(贮存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三)配备推车式灭火器、灭火毯、个体防护装备、视 频监控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绝缘辅助工具,具备必要的 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能力、配置盐水池(箱)或放电柜等相 应的专业设施设备;
( 四)建立安全、消防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 培训、考核;
( 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标识为 “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