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废锂电池集中交售给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再生利用企业应具备废锂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冶炼 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提取其中的 锂、钴、镍、锰等资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行业管理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产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生产企业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履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对于履责不力的企业委托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所在地县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电动自行 车生产企业整改后两年内不得申报《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 件》等正面清单; 已在规范条件企业等正面清单中的,按照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处理。
对于回收服务网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 由县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 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负责约谈并限期整改,未达要求的予以 撤销。对于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 租赁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未规范移交废锂电池 的, 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应部门依法进行监管,采取 约谈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废锂电池的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依法进行监管,对 产生废锂电池的单位、废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回收服务网 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消防救援
机构负责对回收服务网点等火灾事故进行处置和调查,对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对废锂电池运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依法进行 处理;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废锂电池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