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不得对回收的废锂电池进行拆解、二次组装加工。
第九条 [地方政府责任]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应会 同同级商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回收服务网点的规范性、 安全性和便利性等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在互联 网、居民社区向社会公布回收服务网点目录,加强废锂电池 规范回收和安全处理的宣传,统一受理回收服务的投诉,接 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移交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
电池生产企业应将产品研制、生产、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废 锂电池安全贮存,并以安全方式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应将电动自行车更换、报废等过程 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即时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 营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应将 使用、运营、 以旧换新、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安全 贮存,并以安全方式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向综合利用企业移交废锂电池的单位应对综合利用企 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 合同中约定废锂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
第十一条 [异常处置要求]对于未按照第十条要求移交,
在其它途径发现的废锂电池,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协 调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和回收 利用。
第十二条 [信息登记报送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登记废
锂电池来源、品牌、型号、数量、去向等信息( 见附 1 ),并 通过电子或其它方式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 部门。
第十三条 [运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废锂电
池运输条件检测管理,完善废锂电池包装、运输等技术标准, 明确托运条件及要求。
运输废锂电池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废锂电池跨省转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