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编制了《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月16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电话:010-68205338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 以下简称 “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高 效利用,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制定全国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管理政策。国家发 展改革委负责在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政策中, 制定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政策措施。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 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总体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与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绿色设计,提高产品 的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维护性。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 承担废锂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用好现有各类回收途径构建回 收网络,提供回收服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即 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 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其它 产生废锂电池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废锂电池 的规范移交和科学利用。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有产品销 售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即时 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等 应在有产品使用或运营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专岗,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