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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12-02 | 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注:1.  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1)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 申请数,不超过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政府出资规模;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


不超过按同地区国家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2)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 行,路面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 20%执行;(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 一级公路建安费超过 3000 万/公里,每增加400 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 10%, 最高上浮 100%;二级公路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公里,每增加 120 万/公里,补 助标准上浮 10%,最高上浮 150%;三级公路建安费超过 500 万/公里,每增加 100 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 10%,最高上浮 150%;(4)新建单体长度超过 1000

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可按面积测算补助资金;(5)根据《国家公路网规 划》,沿边国道 G219、G331 并行线包括:G601、G602、G623、G625、G627、 G676、G677 、G678、G681、G684、G694 、G695。

2.  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重建类项目按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加固类项 目按照基准标准的 60%执行。通航河流桥梁防撞改造,按照防撞设施面积,参 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东部、中 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不得超过建安费的 60%、80%、85%和 90%。公 路长大桥隧(含桥隧群)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 难地区分别按核定投资的40%、50%、70%和 90%执行;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 定投资的 100%执行。

3.  隧道改造:五类隧道改造按照新建隧道基准标准的 60%执行,四类隧道按照基 准标准的 18%执行。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 过建安费的45%、60%、75%和 90%;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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